关于房屋维修资金你应该了解的相关知识!

共用部位有: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有: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如日常绿化养护费、水箱清洗费、疏通管道费、电梯年检费、避雷针检测费、共用照明和共用设备养护费等。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 由该幢住宅的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业主,每个门号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该门号内的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未建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补建或者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同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业主经催告后仍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维修资金续筹工作可以结合每个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探索采取法定筹集、日常筹集和公共收益补充筹集等相结合的模式。

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首期筹集金额30%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按规定启动维修资金续筹程序。业主应按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采取一次性足额筹集,也可以按24个月逐月筹集达到首期维修资金筹集金额。

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余额高于首期筹集金额30%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下列实际情况,可以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中建立日常补充筹集机制,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予以代收,并在30日内转入相应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内,直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金额达到首期维修资金筹集金额。

1.维修资金余额大于首期筹集金额70%的,有电梯的住宅可按每月0.2元交纳、无电梯的住宅可按每月0.1元/平方米交纳

2.维修资金余额小于首期筹集金额70%且大于30%的,有电梯的住宅可按每月0.3元/平方米交纳、无电梯的住宅可按每月0.2元/平方米交纳。

1.除业主大会另有约定外,小区公共收益应按季度纳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银行账户;

2.各小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中约定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的比例,补充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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