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关于非法集资的常见法律问题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呈高发多发态势,且普遍涉案资金巨大,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为提高大家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认识和防范能力,本文总结了非法集资的几个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2.公开性,即“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法律索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索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非法集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问题五]所列行为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并符合非法集资“四性”特征要求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人承诺高额回报,制造“一夜暴富”的神话。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不法分子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可能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或携款潜逃,投资者承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非法集资人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以响应国家政策、创新创业等名义,以私募基金、众筹、保理等所谓新理财方式,编造各种虚假项目诱骗公众。

三是虚假宣传造势。非法集资人善于宣传造势,以召开各种产品推介会、年会等,聘请名人站台,在广播电视、互联网平台发布广告、在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组织散发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大肆制造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部分非法集资人为增加业绩谋求不法利益,会采取类似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造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吸收资金。常见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出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让潜在投资者产生机不可失的错觉。即使存在真实业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也往往会夸大项目盈利能力、还款能力,存在明知巨大资金风险而隐瞒的行为。

第二步:造势。非法集资人通常善于利用资源以做大声势。常见如召开产品推介会、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旅游、考察等,赠送日常用品、纪念品、话费等;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获奖证书、政府批文、“技术认证”等;公布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等;活动选址于会议中心、礼堂进行,盖言之,以大场面、高规格行造势之实。

第三步:吸金。非法集资人通过画饼、造势,最终目的还是为套取公众的投资钱款。非法集资人前期通过返点、分红,给集资参与人按期如约支付收益,诱使集资参与人相信资金安全及预期收益可实现,进而投入更多钱款,甚至动员亲友加入,使得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因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或因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项目整体“爆雷”,此时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及预期收入均难以兑付。集资参与人大都将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