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创建】一文学会关于交通事故的常见法律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道路交通网日益完善,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随之而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益。本文总结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供大家参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肇事者的责任应分别如何承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法律索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小区地下停车场、不允许外部车辆入内的施工场地等地点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

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

这城有良田S5永业地常见问题介绍

这城有良田S5赛季加入永业地概念后很多小伙伴在游戏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今天小编就来教大家如何解决,感兴趣的玩家一定不要错过下面的这城有良田S5永业地常见问题一览哦!

永业地产出会受到仓库上限影响。资源达到仓库上线后,永业地资源将不再产出,但军饷产出不受影响。

5、如果想抢别人州的永业地的话,是不是必须要先把哨塔打下来,再打永业地?是不是有系统守军?

进攻其他势力州的永业地时,需要先将其所归属的哨营攻占下来才可攻打,哨营在被完全修复后,会恢复系统守军与城防值。进攻状态和非占领状态的永业地时,攻打的均为系统守军,与驻防其中的玩家守军。

6、比如我打过的最高级永业地是2级,现在我想抢别人的5级的,是不是不能抢?

不能,需要从1/2/3/4/5级往上占领永业地,占领过5级的永业地才能抢5级的永业地资源!

《这城有良田》是一款架空世界观下的古风模拟经营养成游戏,你将以一隅边镇县令的身份,肩负起振兴一方县城的任务。在游戏中,你可以结交任用多位门客来分忧解难,从经营到战斗全方位辅助你。通过颁布政令,持续影响县城运作;通过趣闻事件,对县中居民牛活深入了解;通过执行差事,在县外州域惩恶扬善。你将获得一段沉浸式的大唐县令体验,感受治理民生的不易,享受万人敬们的成就感!开发者:益世界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024年研究生招生复试和调剂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线&复试划线月中上旬,考研国家线所院校自划线月中下旬,其他高校复试线公布。

达到所报专业的院校划线就算进入复试名单,任意一项单科不满足划线要求,则不能进入该专业复试,只有考虑调剂。

考生笔试分数为173/55/118,第一志愿为A大学MBA(175/50/100),未上线第一志愿;此时B大学MBA(167/41/82)剩余若干名额并接受调剂,考生则可申请调剂到B大学MBA。

考生在不满足第一志愿复试要求的情况下,要注意关注各个院校调剂公告、咨询品睿备考指导老师,一旦有机会,抓紧申请调剂,能走就走。

2.储备时政知识。(如:领导人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二十大报告、重要工作会议精神

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更及时地了解全国2023年MBA调剂最新信息,MBAChina网

2024年考研复试时间及面试中常见问题

为避免错过成绩查询时间,及时接收重要节点通知,2024年考研备考考生可点击使用“

面试的过程,导师们也是希望在短时间内了解即将跟从自己的学生到底拥有什么样的品质,有什么专业发展潜力,遇到问题的思维方式,随机应变能力以及拥有怎样的心态。通常会问:

回答老师问题时候要真诚,不要不懂装懂,遇到不会的问题时诚恳地告诉老师自己不会,能否换一个问题。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2024年考研复试时间及面试中常见问题”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您可以点击文章右侧的“资料下载”按钮即可免费下载历年真题、模拟试题、真题解析等资料。点击“去做题”按钮即进入学习中心可实现在线真题练习!

福州市四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常见问题解答

经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登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由市国有房产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现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结合日常业务受理情况,将公租房保障的13个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中心每月在福州市政府门户网公开福州市四城区公租房情况,可登录查询公租房存量(可配租)房源详细信息。

(一)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自取得保障资格(即各区登记保障资格)时进入轮候序列。由中心结合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实物配租。配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托公租房信息系统,由保障家庭主申请人随机抽选产生具体配租的公租房,随后由中心与保障对象签租赁合同与交房手续。

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公租房的家庭中实物配租集中对接具有四城区户籍的以下几类特殊困难群体:

1、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各类“兜底保障”(含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困境儿童家庭等)的住房救助对象;

(二)公租房租赁补贴家庭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的次月起,按规定计算、发放租赁补贴。具体办理方式、程序等详见问答七。

有发放。轮候期超过6个月的,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等相关手续后,即可依规领取租赁补贴。待后续房源筹集到位后再进行实物保障。具体办理事项与租赁补贴家庭一致,详见问答七。

目前我市公租房租金统一按市场租金标准的50%收取。市场租金由中心委托评估机构,按公租房小区周边同等级社会化租赁住房租金价格进行评估,每三年评估一次。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租金执行,合同到期后按续签之时的公租房租金政策和评估租金计算执行。

(一)保障家庭自愿互换。需自行寻找换房对象,且双方所承租的公租房户型面积标准相同并均处于合同期内,可向福州市国有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届时您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本人身份证、换房原因佐证材料(如工作证明、在读证明等)。咨询电线。

(二)特困家庭调整配租房源。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年满70周岁孤老、精神障碍、因疾病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照顾以及永久性上下楼梯腿脚不便人员等特殊困难对象,需要调整配租房源的,可持残疾证、医疗诊断或有权机构的鉴定证明向中心申请。一个保障家庭只能调整一次同户型房源。咨询电线。

可以。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家庭,无论是已配租还是轮候未配租,都可以申请转为租赁补贴保障方式。办理地点:鼓楼区杨桥东路152号,咨询电线。需要注意的是:保障方式一经变更,不得再申请转为实物配租。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家庭,不得申请转为实物配租保障方式。

领取租赁补贴需要办理房屋租赁备案,保障家庭主申请人或委托人需提供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明晰的产权证明材料进行租赁备案登记。房屋租赁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将通知对应保障家庭主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租赁补贴协议签订的次月起开始计算租赁补贴,月补贴标准为:一人型878元/月,二人型1073元/月,三人型1268元/月;原E类保障家庭均为351元/月。办理地址: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台江区高桥路69号)3层345窗口,咨询电话。

可以。公租房轮候保障家庭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实行“容缺受理制”,申请人只需提供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在签订承诺书后,即可依规领取租赁补贴。具体申领事宜可登录查看公告。

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次年起,中心及管业单位依托大数据共享,对公租房保障家庭进行资格复核,对疑似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转区房管局核定后取消保障资格。保障家庭的人口数量、不动产、车辆、收入和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管业单位申报。年度资格复核参照届时的公租房申请条件(详情可登录福州市房地产联合信息网查看最新公租房申请公告)。

可以的。公租房承租家庭购置房产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需及时搬离公租房。可以自不动产网签之日起计算,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超出6个月的,根据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按市场租金的2倍缴交。

公租房的租住使用受相关政策及租赁合同条款约束,不得转租、转借、长期空置,不得拖欠租金,不得利用公租房从事违法行为,不得擅自拆改建房屋或破坏房屋结构。违规使用公租房的承租家庭,将被取消保障资格并收回房屋,拒不腾退的还将被列入失信名单。承租人将公租房在中介网站上挂网出租的,涉及中介公司将受到相应处罚。违规承租公租房监督举报电线。

保障范围的家庭成员,因离异、死亡、子女成年等原因需要扣减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由主申请人及保障家庭成员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死亡证明、火化证等相关材料,至本小区站点办公室办理减员手续。咨询电线。

公租房承租户至小区物业填写报修单,由小区物业上报公租房管业单位福州市国有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对直接影响租户正常生活或安全的紧急抢修问题的(如水、电等),维修部门安排工人24小时内上门维修。其他维修问题由维修部门在5天内和承租户预约上门查勘,确认维修方案及预算,并与承租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

承租人联系小区物业(或站点管业人员)预约退房验房,同时填写退房核验相关表单,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押金票据、收款银行卡复印件,经物业(或站点管业人员)上门核验符合退房要求的,收回钥匙。退房相关材料上报福州市国有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审核后,押金退回承租户提供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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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常见14个问题企业管理人员必读

本文整理给企业管理人员、员工,便于大家了解员工入职应当如何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答:应当对员工做背景调查,背景调查前签订《背景调查授权书》或《个人信息采集同意书》(调查范围包括:裁判文书网是否涉案、学信网查学历、是否成立企业、工作经历、工资薪金、离职原因、工作能力、领导同事评价等内容)

答:要看登记表内容。如入职登记表记录劳动合同部分的内容,则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

答:要看员工提供的虚假信息是否影响企业对其劳动能力的评价,如获奖证书、学历证书作假,会影响企业对员工劳动能力的评价。但企业不能以生育情况、婚姻情况作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一定,只要内容完整,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电子邮箱、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

答:单位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由于劳动者难以举证,具体责任由法院认定(法院一般倾向于给一个月工资)。

答:试用期内只有不符合试用条件才能解除,不能随便解除,否则构成违法解除,企业将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因此,非劳动者原因,应当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如劳动者已经在原单位得到经济补偿的,不合并计算。

答: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最长11个月。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发告知函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延长使用期,如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将面临行政处罚及支付经济赔偿金。

电脑奇怪死机、SSD掉盘这都什么问题?

近期小狮子收集了几个读者提出的常见问题,跟大家一起来分享一下,看看你是否遇到了相同的情况。

@慕云轻: 电脑无缘无 故忽然就卡死了是什么原因啊,表现症状为画面显示正常,不蓝屏,但是鼠标键盘均无法操作,显示界面也是定格的,而且不会再更新,若是插了耳机,能听到卡死崩溃的盲音,彻彻底底的无法操作。 只能强制关机再开机才行,连重启按钮都没反应。

小狮子:从最后一个故障现象来看,我倾向于问题在主板与电源方面,以及家庭供电的接地问题。建议抠掉主板上的CMOS电池(在这个操作中,可以瞬变重新插一下主板reset插针座上的reset重启键的插针),在5-10分钟后重新安装电池,进入BIOS,加载默认设置或安全设置(fail safe setting),拔掉鼠标和耳机,并更换键盘的USB口,启动进入系统。如果能正确进入系统,请运行一下AIDA64的烤机环节。

@铭訫: 你好,我笔记本加装了一块1T的固态硬盘,但是如果电脑重启就会掉盘,再重启又好了,硬盘也拆了重装过,还是不行。 这是什么情况?

小狮子:这种情况,请首先用CrystalDiskinfo等工具先查看SSD的健康状况,并进行简单的读写测试。

如果上面的测试结果都正常,请进入BIOS,查看一下首选启动设备的选择,并在SSD相关的设置中,将所有选项设置为AUTO。

最后是建议升级一下笔记本的BIOS,某些老笔记本的BIOS和新的主控方案的固件存在兼容问题,会导致这个问题。

@安安: 看2023年台式机主板盘点里提到,MLO是一个MAC层解决方案,可以同时使用多个链路,对上层协议和服务是透明的,并且多个链路对上层只有一个ip地址。 请问是怎么做到将流媒体、游戏应用分别分配给不同的频段?

小狮子:MLO网络技术协议通过链路聚合和频带切换来实现将流媒体和游戏应用流分别分配给不同的频段。

链路聚合:MLO技术允许在MAC层中跨不同PHY链路执行链路聚合。这意味着可以通过根据流量要求在MAC层中跨不同PHY链路执行链路聚合,从而实现对不同类型数据流的有效管理。

频带切换:MLO还通过频带切换来调整不同应用流的频段。通过根据流量需求执行频带切换,MLO允许Wi-Fi在不同频段上同时支持具有严格延迟和QoS要求的用例,例如视频通话、无线VR/AR耳机等。

这两个关键技术协同工作,使得MLO能够根据应用流的需求,动态地将它们分配到适当的频段,以实现更好的网络性能和用户体验。

简单来说,专业维修人员排除主板引起的不开机故障,一般是按照下图的流程(大同小异):

关于交通事故的常见法律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道路交通网日益完善,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随之而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益。本文总结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供大家参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肇事者的责任应分别如何承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法律索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小区地下停车场、不允许外部车辆入内的施工场地等地点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

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

婚姻家庭领域常见法律问题汇总

《民法典》 第1092条是关于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后果的规定。本条删去了原《婚姻法》第47条中以“离婚时”为前提的规定,无论在婚内还是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阶段,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均可以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此外,本条采取列举式规定,即只有在发生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才能适用本条规定,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再次起诉请求分割。

《民法典》第1051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规定。婚姻效力问题不仅事关婚姻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也关系到其近亲属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本次编纂保留2001年《婚姻法》关于“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事由,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民法典》增加了可撤销婚姻的类型。事由有二:一是因胁迫而结婚的;二是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民法典》第1052条是关于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本条完善修改了2001年《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间起算点,不再以结婚登记之日为起算点,而是规定受胁迫一方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同时,《民法典》1052条对可撤销婚姻的机关作出修改,受胁迫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不能再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1053条是关于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本条虽为新增条款,但实质上是由2001年《婚姻法》对婚姻无效事由的规定演化而来。原《婚姻法》第7条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规定为婚姻无效的事由,《民法典》编纂删除该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但考虑到如果一方当事人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结婚有重大影响,故本条增加规定夫妻一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1071条是关于非婚生子女权利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不应由子女承担因父母原因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本条规定来源于2001年《婚姻法》第25条,其内容未作实质性变更,仅在文字表述上进行了完善。

《民法典》第1059条是关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重要内容,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给付扶养费。本条源于2001年《婚姻法》第20条,只在文字上做了调整。其中,将第1款的“互相”改为“相互”,将第2款的“付给”改成“给付”,以使文字表述更加精准。同时,将第2款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提前,以进一步突出本款适用的前提是夫妻有一方存在需要扶养的情况。

《民法典》第1085条是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子女在必要时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本条在2001年《婚姻法》第37条规定基础上,将“一方抚养的子女”明确为“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将“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改为“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是隔代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在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形成抚养和赡养关系。隔代抚养、赡养是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将面临的一个问题,基于对历史传统、亲属感情、民间习惯及部分“缺损家庭”的现实和社会保障水平等多种因素的考虑,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扶老育幼不仅是中华民族需要发扬光大的优良传统,也是特定情形下祖孙之间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1088条在原《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为先,贯彻私人事务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典》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还要符合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与法定财产制相比,约定财产制灵活性更强,更适应复杂多样的社会生活。本条规定沿用了原《婚姻法》第19条的内容,仅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是关于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规定。第1067条第2款内容相较于原《婚姻法》第21条第3款,将履行赡养义务的主体由“子女”调整为“成年子女”,将请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主体由“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调整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本条内容以《民法典》第26条为基础,又将第26条规定的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落至实处。

《民法典》第1064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为新增条文,其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修改而来。在内容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条内容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

《民法典》第1075条关于兄弟姐妹扶养义务的规定,与原《婚姻法》第29条相比,除将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以及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分作两款分别规定之外,在具体内容上没有实质性的变动。

《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对探望权的中止作出了规定,即当发生“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在原《婚姻法》第38条中,该规定表述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条删除了“的权利”三字,避免产生被中止的是探望权的权利本身的误解。

儿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一般不享有继承权,也就是说原则上儿媳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女婿不能继承岳父母的遗产,《民法典》通过规定限制条件,例外地赋予对公婆、岳父母无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却在事实上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权利,具有法律和道德上的正当性。

《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召开混凝土质量管控暨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质量常见问题分析会

为了持续推进房屋市政工程高质量发展,针对建筑工程混凝土“渗、漏、裂”质量通病问题,日下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召开混凝土质量管控暨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质量常见问题分析会,局相关领导、相关科室(站)负责人、产业园区、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市建筑业协会、市建材协会等负责人及市辖在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清远市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员共计

会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报了2023年全市建筑施工质量抽检、质量信访投诉的整体情况,要求住建系统各责任部门和单位,立足当下谋划未来,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扎扎实实抓好房屋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对当前群众反映集中的屋面漏水、窗台外墙渗水、抹灰脱落、外观粗糙、瓷砖空鼓等热点问题,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商、施工单位等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及时回应及时处理,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同时举一反三,持之以恒地抓好工程质量,真正将人民群众的“痛点”“难点”问题解决好,让人民群众放心。

市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站高级工程师曾绍红通报了我市2023年度举办的清远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能力和原材料检测能力评价活动情况。

之后,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高级工程师林远煌和广州绿色与建筑材料产业协会专家吴光文分别作了《从混凝土结构质量角度思考如何做好交货验收与养护》《防水通用规范解读与应用、建筑防水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分析》的专题演讲,内容丰富,既有理论解读又有案例分析,精彩纷呈,全程提醒大家,抓工程质量,必须从抓好混凝土生产、使用和保养开始。